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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公司关闭清算时对怀孕女职工如何赔偿?

问:江苏省的台资公司近期清算,本人已怀孕,如何赔偿?本人老婆2017年4月入职一台资公司,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五险。7月份怀孕,2018年3月份预产期。近期公司在清算,预计2017年10月份倒闭。请问我老婆能够从公司获得的赔偿都有哪些?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仅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情况为公司破产。除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其他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专门补偿?(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好像也没看到具体条款)谢谢解答。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1号)第七条: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终止,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其他待遇?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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