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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工资核算】公司按季度实行综合工时考勤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问:我到现在这家苏州公司上了两个多月班,进公司的时候人事就给我看了一个公示,大概意思是我这个岗位按季度实行综合工时,当时我也没多问,现在发现一些问题。忙的时候我们要从早八点上到晚八点,只有中午给一小时休息,国家规定每天上班不超过8小时,我们上11个小时是不是违法了?有时候周末还要上班。这个月发加班费,我感觉算错了,人事就拿那个公示给我看,说是因为不忙的时候我们只上五六个小时班,少上的和多上的抵扣掉了,而且周末上班不用付加班费,我觉得他说的没道理,有这种样子的规定吗?

答:一、根据《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综合工作时每日工作时间不一定是8小时。
二、根据《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如就工资待遇产生争议的,建议劳动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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