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人力资源管理】试用期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提出离职,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为由不支付工资合理吗?

问:劳动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在试用期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提出离职,中间还有半天的请假。公司以《员工手册》里规定试用期未满一个月且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薪资,经过交涉,后来又说因为我期间还有半天请假的行为,公司拒绝按照入职约定的薪资的百分之八十结算,只同意按照基本工资结算,请问这个行为合理吗?
答: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拨打(0512)12333热线转1号键再转5号键投诉举报专席反映。
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标准有异、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拨打(0512)12333热线转1号键再转6号键向劳动人事争议专席反映。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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