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HR干货】公司HR遇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该如何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了?

作为公司HR,辛辛苦苦招聘到了员工,但经过公司试用后发现不能胜任,那该如何才能合理合法的同他解除劳动关系了?也有的是公司主动以不能胜任为由裁剪人员,今天已经是2018年11月份了,临近年底,公司人事人员变动通常相对较大。不少公司HR或老板开始蠢蠢欲动,准备辞退一拨人,而不能胜任工作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常用理由之一。
工作无法胜任,想劳动合同解除可不是单位一句话的事,是要依据相关法定程序的,如果您不知道具体啥程序?赶紧看看诚展HR软件给您收集的案例。尤其是刚毕业的年轻人,建议你们认真读一下,别信忽悠别踩坑,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工程师工作1年被辞退表示不服,王某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王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王某某:鉴于您2011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本岗位职责,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2月10日。某装饰公司,2012年2月10日”。
王某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其虽不胜任精装修工程师岗位,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裁决结果
劳动合同说解除就解除是不对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虽对某装饰公司关于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并无异议。
但该公司未依法调整王某某的岗位或对其培训,直接解除王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

案件评析
焦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未遵循法定程序,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否则将面临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此条款的运用,需要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

提醒: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二是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合同解除不依据程序执行是不行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直接向王某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忽略了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导致因程序上的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从而被裁决向王某某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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