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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提前上班到单位门口摔倒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问: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是:上午7:45-11:30,下午是13:30-17:00,夜班是17:00到第二天早上7:45。9-29号我是夜班,我们一般都要提前5到10分钟到单位接班,好让白天上班的同事能准点下班。当天我骑电瓶在4:55分左右到达单位,经过单位门口门卫室时,左脚挤在了电瓶车和门卫室门口的台阶中间了,导致左脚骰骨骨折。这个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单您可登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jsszhrss.gov.cn),在“办事大厅——下载中心——社会保险”中进行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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