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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工作8年苏州工厂搬迁能赔偿多少钱?

问: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社保交的,现在工厂要搬迁到另一个地方,请问可以要求工厂赔偿吗?我在这个工厂已经工作8年了,工人有权提出什么合法的要求。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故主张两倍工资已过时效。
二、如果用人单位从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职工不愿跟随的,可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果用人单位从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到上述区域以外地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就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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