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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工资】员工离职时年假该怎么处理?

问:我在2017.6.26入职,2018年12.4提出离职,公司告知提出离职不享受本年度的年假,劳动合同上写的是依法享受国家法定年假,与公司确认,公司告知公司规定提出离职的人员不享受年假,请问是否合法,员工是否可以提出仲裁或协商补贴年假折算的三倍工资或依法享受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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