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期限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徐鹏要求与苏州某物业公司签订无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成立吗?
徐鹏于2016年4月进入苏州某物业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2018年3月2日该物业公司提前通知徐鹏将在本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徐鹏续签劳动合同,徐鹏提出异议,称自己一贯工作表现良好,且按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徐鹏要求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成立吗?
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徐鹏与该物业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某并不存在可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徐鹏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物业公司应当与徐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杭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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