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违规案例分享】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后公司辞退合法吗?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员工考勤代打卡,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唯有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才能将其合法开除。
因此,用人单位要以开除考勤代打卡员工,前提是该员工存在考勤代打卡行为,且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来讲,单位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何为考勤代打卡行为,哪种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了代打卡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还要看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相关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可知,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此外,公司如果主张员工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考勤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做出规定,如“员工上下班需亲自打卡,不得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如有违反,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规章制度处理”。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小易提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劳动关系作为具有一定隶属性与人身依附性的长期、持续和稳定的关系。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出现违规违纪的问题,否则给自己带来非必要的麻烦。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给劳动者的行为以约束;其次也要在制定考勤管理制度时适度展现用人单位人性化的一面。只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带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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