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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分享】考勤管理制度合规合法性分析

很多公司HR或者公司主管在指定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时,只考虑自己遇到的情况或者考虑公司的运行情况,而不考虑到国家关于劳动者保护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问题,导致发生劳动纠纷时才反应过来,输掉劳动仲裁案件的例子。下面我们以一个考勤管理制度为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考勤制度的合规合法性问题:

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记录和工作秩序,现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司全体员工制定考勤管理规定如下,
1、公司考勤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实行8小时工作制。如因季节变化需调整作息时间则由综合部另行通知。
2、公司员工实行考勤打卡、刷脸制度,上、下班各打一次(每天四次),每个员工应主动配合,任何人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
3、员工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员工因公外出未能及时赶回公司打卡,需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签字报财务部备案,不办理该手续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打卡时间可按上、下班时间各延长5分钟。

(1)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为旷工半日。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为旷工半日。特殊情况需以书面形式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补卡。

(2)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处理,累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二次按旷工壹日处理。

(3)乘坐班车上下班,严格遵守乘车时间。如因司机原因误时,考核司机。如因个人原因误时,考核当事人。
5、上班时间因私离岗,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并按当日旷工处理,再次发现应视为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
6、因私请假需提前一天递交请假单,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转交财务部;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但事后须按正常流程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7、年内累计旷工5日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以上管理办法由各部门监督并实施,若公司检查考勤纪律发现与出勤不符等问题,部门领导与当事人同罚。
9、本考勤管理规定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我们现在开始对以上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进行问题查找和分析:

1、工时制度与考勤时间表述不明确

问题:未明确午休时间是否计入8小时工作制。若午休时间(如12:00-13:00)被计入工作时间,则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

风险提示:未明确午休时间易引发工时争议,可能导致员工主张加班费或违法工时认定。

2、迟到/旷工问题

问题:迟到与旷工界定模糊:上班后5-30分钟到岗视为迟到,超30分钟视为旷工半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但未明确是否允许补卡或调整。

累计处罚过重: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日处理,累计超30分钟两次按旷工一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类处罚可能缺乏合理依据。

风险提示:处罚标准缺乏弹性,可能被认定为过度惩戒,引发劳动争议。认定标准不合理

3、因公外出未打卡的处理不合规

问题:员工因公外出未及时打卡需部门领导签字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无法打卡(如班车延误),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但规定中未明确此类情形的处理流程。

风险提示:未区分因公与因私原因,可能导致员工因客观原因被误判为旷工。

4、因私离岗处罚过严

问题:首次因私离岗即按旷工处理,再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但单次因私离岗是否构成“严重”需明确界定。

风险提示:处罚过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5、请假流程缺乏灵活性

问题:要求提前一天递交请假单,特殊情况需事后补办。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时,公司应允许事后补办,但规定未明确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且缺少员工对考勤记录的异议处理机制。

风险提示:可能限制员工紧急情况下的请假权,引发争议。

6、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充分

问题:累计旷工5日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旷工5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结合行业惯例及公司制度合理性。若未明确旷工认定标准(如未打卡即视为旷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风险提示:解除条件缺乏证据支撑,易引发赔偿风险。

7、部门领导连带责任不合理

问题:部门领导与当事人同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连带责任需与员工违规行为有直接关联,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管理权。

风险提示:可能引发管理层不满,影响团队协作。

8、未规定员工的加班补偿和调休政策不合理

问题:未规定员工的加班补偿和调休政策。

风险提示: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相关规定,应明确补偿标准。

9、各项休假管理不明确

问题:未规定员工的各项休假制度。

风险提示:违反劳动法关于休假的相关规定,应明确休假制度。

10、本考勤管理规定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员工口述实际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问题:考勤管理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以虚假形式在书面体现“已通过”情形。

风险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若实际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进行协商,仅在书面文件中虚构“协商确定”的表述,属于程序违法。制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员工可据此主张制度不合法,进而拒绝遵守或要求赔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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