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HR考勤问答】 如果员工恶意旷工,公司可以用扣除其工资的方式来作为惩罚吗?

首先来看一下旷工的含义: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既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又不出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对旷工的处理,已废除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对于劳动者出现旷工行为后的薪资扣除并未进行说明,用人单位并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旷工行为进行惩罚,否则就是对员工的变相惩罚。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旷工行为进行惩处,当然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必须有严格、正规的形成手续,且已被劳动者知悉,二者缺一不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度,才具备法律效力~

企业如何应对员工旷工

那么,企业一般是有哪些条例应对员工旷工呢?

一、 员工旷工的处罚可和企业年终奖金挂钩。

此条依照《劳动法》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权力哦。
二、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七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天数可按照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定。

在公司规章制度里制定旷工的相关规定是很重要的,在用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针对员工情况不一样,相应的处理方式也可不一样,毕竟很少员工会出现此类旷工情况。

问题又来了,员工出现连续旷工、累计旷工的情况时,企业如何收集、保留证据呢?

a. 考勤打卡记录、请假邮件和各类聊天软件记录
b. 出现旷工情况后,及时出示正式文件让员工签字确认(此条在累计旷工时非常有用的)

这里诚展软件要提一下的是广东省,根据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于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三、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的旷工给单位照成了实际的损失,如单位能出具证据,证明确实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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