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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工资核算】实发工资和合同工资不同时,医疗期的工资基数以哪个为准?

问: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上注明工资是3000元,但实发是超过5000元的(有个税记录为依据),请问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基数按什么数字来执行?

答: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属于第一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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