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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管理】最新的苏州地区围产假、产假、丧假分别都是怎么规定的?

问:2019年苏州地区最新的福利假如围产假、产假、丧假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分别都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产检时间规定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每次产检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视产检项目,路途远近等情况协商确定是一天还是半天。

二、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无特别说明故这里的产假是包含国假日及休息日的,不涉及顺延,难产、多胞胎的可凭机构机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增加产假。

2.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五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故延长的30天产假中如遇到国假日可顺延。

三、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 苏财工[87]326号),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具体丧假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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