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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在苏州市非独立核算公司怎么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问:公司是在苏州的一家外企分公司,总部在上海。苏州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划分。现想了解苏州分公司的员工(都是销售人员)是否可以全部申请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可以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二、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也遵循属地原则,您可至单位所属地区劳动监察部门或行政审批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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