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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易分享】12小时班次时间和不签劳动合同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问:公司规定的班次工作时间12个小时和不签劳动合同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考勤系统上规定的工作班次排班表上班时间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两点,休息2个小时,然后下午四点到晚上十一点半下班。而且公司还不签劳动合同。如果不干就直接领工资滚蛋。这个应该怎么处理?我想了解一下现在私人企业可以这样随便设定上班班次吗?
答:关于工作时间问题:加班时间: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正常延长)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周末加班)
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有争议,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支队反映。
市及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0592-5110656;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0592-5862900;
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636959;
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612333;
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052951;
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316110。
翔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88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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