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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易考勤制度】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加班后用调休来抵扣合理吗?平时加班工资不发?

问:1.公司制度是加班费不发,平时加班可以调休吗?周末补休时间期限,个人(小时工)可以不同意调休。
2.劳动合同可以以不发加班费为由判定公司违反合同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3.主管以周末不配合加班(明确加班不发加班费只有调休,调休时间只能公司安排。)为由威胁员工扣除当月的全部全勤与绩效奖金。工作时间定义公司给出解释周末主管安排也算工作日(已经连续工作5日超过40小时以上),
4.经常安排员工在没有从事安全资格的人员从事有安全隐患的作业,比如压力容器,登高作业类。
5.强迫员工24小时开机随时待命,微信信息必须回复包括下班时间。不听话以各种理由和手中权利威胁你。
答:一、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题述小时工如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加班加点的相关政策条例,但工作时间应根据双方约定执行且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二、1.如是全日制用工且未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经济补偿支付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三、1.考虑到生产安全,某些特殊岗位需持证上岗,此类规定可具体咨询安全监督管理局。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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